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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细则发布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重庆自贸试验区外汇业务操作细则出炉。今(23)日,记者了解到,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官网公开了《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详细披露了重庆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操作细则。
资本项目业务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重庆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如下:
一、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
1、重庆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2、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3、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4、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
二、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
1、允许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2、单证审核要求。
①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购买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支付预付款时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后向银行补充提供。
②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
③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④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须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相应的企业报告。
⑤付汇银行根据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时,若购买合同由联合购买人签订的,付汇银行根据合同办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对外支付手续。
⑥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外币租金。
融资租赁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由付汇银行办理相应的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进境或转租境外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
违规将会受到处罚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办理。
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外汇局依法对重庆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外汇局依法对重庆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査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记者注意到,上述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上旬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