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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复杂化 需加强风险识别与化解
更新时间:2022-05-16 20:00:28 发布者:万隆融资租赁 浏览人数:
有法律从业人士表示,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在缔约合同之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须对承租人做好尽职调查,调查分析其市场地位、企业资质、股东结构、出资情况以及组织架构、高管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情况、信用状况和经营稳定性,综合评断并有针对性地设计融资租赁产品,将后期租金及租赁物的回收风险降到最低,避免后期执行困难,降低发生纠纷的概率。
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双方对租赁物的抵质押权存在争议、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当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已成为行业的一大痛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更为细化的法律规定,目前来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虽然租赁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情变得更为复杂化,租赁公司仍需要加强风险识别与管理。
合同纠纷数量由增转降
随着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层面的细化和完善,多年来围绕租赁物权属不清,租赁物违规占有和使用,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的情形已得到有效改善。
据数据显示,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的4个月间,租赁公司合同纠纷分别为15355起、18366起、11534起和7638起,实现了由增转降。实操中,全国各地法院对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对行业具有很强的借鉴与指导意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后续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合同的签订、权利义务的明确、争议问题的处理以及缔约合同提供了参考。
当前,租赁行业加速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租赁公司服务的对象也不再仅是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公司,更多的是向下沉市场拓展,通过车辆租赁、设备租赁等方式服务小微企业。
然而小微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高,抵抗外部冲击的能力较弱。一旦企业出现风险,租赁合同后续执行困难,即使租赁公司采取诉讼方式对租赁物清收,但执行困难,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时间拖得越久,终本的概率越大。
有法律从业人士表示,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在缔约合同之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须对承租人做好尽职调查,调查分析其市场地位、企业资质、股东结构、出资情况以及组织架构、高管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情况、信用状况和经营稳定性,综合评断并有针对性地设计融资租赁产品,将后期租金及租赁物的回收风险降到最低,避免后期执行困难,降低发生纠纷的概率。
做好各阶段风控管理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除了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常规事项外,各家租赁公司还及时调整了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积极设立详细、明确的送达条款,为纠纷和执行提前做好保障工作。
事实上,“融资+融物”并存的租赁业务模式尽管能够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同时予以实物支持,但项目周期长、金额大,具有高风险性,特别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所导致的回款难问题,不仅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通,造成其他项目运转困难,甚至还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因此,做好各阶段的风控管理至关重要,这不仅是关系到自身健康发展的切实需要,同时,也是监管机构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根本要求。
今年,银保监会印发的《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强调,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监督检查力度。结合其他监管手段,认真核实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及评估风险,重点核查租赁物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融资、不良资产是否如实反映、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是否超标等情况。
基于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参照《规程》相关原则,重点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资产质量良好,厘清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情况,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警惕新风险隐患
近一段时间,租赁业内也出现了对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合理性的讨论。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咨询服务费性质的认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据了解,咨询服务费通常作为融资租赁企业前期业务收益的一部分,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并按照融资额或租金的比例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在实操中,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单独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另行收取;有的直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作出约定并在支付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或要求承租人先行支付。
“咨询服务费主要包括租赁公司一部分营业费用和利润,实质上是租赁公司的一种定价方式,与租金中隐含利息以及保证金一起形成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晶晶认为,国内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至今,其交易模式已经相当固定且比较成熟;但在监管政策日趋收紧的形势下,融资租赁公司需尽快调整定价模式,利用租金来平衡内部收益率。